国家对孕期
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
工资、予以辞退、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
赔偿: ①违法
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
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②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国家规定一般
产假为98天,但是各个省对
生育假又有相应的补充规定,比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60天的生育假。 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
产假工资:产假天数×津贴或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