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两者的相同之处表现在: (一)两者在主观上都具有恶性,并且
犯罪的
社会危害性均极大。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用以说明
行为人是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而
毒品犯罪的危害行为总是由一定对自己的行为具有
主观故意性的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谋取巨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所实施的。它对社会安定、人民生活产生了极其巨大的冲击,连续涉及该类犯罪,说明犯罪分子为了巨额的非法利益,置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于不顾,其主观犯罪意图是极其恶劣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极其巨大。 (二)
从犯罪形态上看,两者犯罪的次数都在两次以上,均是重新犯罪的一种。即两者都曾经犯过罪被判过刑,尔后又犯罪。 (三)就
量刑角度而言,二者都是法定的
从重处罚情节。两者的前后两罪在法律上和行为心理上均具有特定的联系,反映行为人的特殊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且经历
刑罚制裁的犯罪人怙恶不悛,说明通常的
处罚标准对其不能产生特别的预防的作用了。因此,法律规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就毒品犯罪
一般累犯构成上来讲,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
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其中一罪是由于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则不构成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这里的“应当”是根据
犯罪事实,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之后,只要符合
累犯条件,就必须从重。因此,构成了一般累犯的,
审判人员就必须对犯罪人在
法定刑的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而且是“比照
初犯”来从重处罚,即当案犯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与初犯实施的犯罪行为相似时,比照对该初犯应处以的刑罚,并在此基础上再从重一些,如果两次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说明其主观故意越加明显,亦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
加重处罚。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审判人员对累犯判处法定最高刑,而是根据案件的全部情况来综合考虑;毒品犯罪的再犯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是必须从重处罚,即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上述从重处罚的这两种情况都只能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判处重刑,也不受审判人员在审判时主观意志的左右。当毒品犯罪的再犯与累犯构成了法定从重情节时,最高刑均可达到
死刑。同时两者均是可以加重处罚的犯罪联结现象,即
刑法对于前罪的
刑罚处罚未发生应有的教育改造功能,因此形成有罪的
犯罪情节的基本认定。 (四)两者在后次所犯的
罪名上可以与前罪相同,也可以不同。在与初犯所判之刑的罪名的比照上均没有限制。以上就是同时具备累犯毒品再犯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