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犯罪辩护专题 > 特殊累犯时效

特殊累犯时效

特殊累犯时效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3-03 22:52:15 已帮助2678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之前看了一些关于特殊累犯时效,想问问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区别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假释指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因此,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都不构成累犯。   假释考验期结束后犯新罪的才构成累犯。 如果你对这方面比较感兴趣,我建议你不用特别理解特殊累犯时效之类的,直接去看刑法,你可以从法律条文中明白中国对这方面的规定,当然也不乏对他们的讲解。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你。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最新 最热
全部
包同贺律师

帮助人数: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