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
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提存的效力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提存物风险的承担。在提存期间,一切发生的提存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为在提存之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已经归债权人,所以债权人应当对合同的提存发生的不可
归责于提存人、提存机关(
公证处)事由的毁损、灭失,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二)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存之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债权人享有提存期间提存物所生的
孳息,也承担在提存期间提存物的一切风险。我国《
合同法》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
债务人负有到期
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
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三)提存费用的承担。进行提存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提存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