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
民事诉讼法或者
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
审理期限。 审结期限,是从
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
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
民法院之间的
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