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办发[1996]131号文规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劳动者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己接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不是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对于向稳定发展自己的事业的劳动者来说,与用人单位签署一份长期的劳动合同更加有利于自己的发展和利益的维护。劳动合同书的签署实际上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有效维护各自权益和相互合作的途径,双方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免给对方带来不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