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
劳动纠纷时应首先
申请劳动仲裁,要走如下受理程序: 1、申请。首先
申诉人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
当事人按
仲裁委员会提供的《
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附
劳动合同、
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应附
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复印件的应带原件核对。 2、受理。自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 3、委托。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
律师或其他人
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应作出开除、
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5、审理。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
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6、调解。
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
法律效力。 7、裁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8、结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