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普通
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
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
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成立;(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在认定侵犯
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依法排除不受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应当排除的内容包括:1、权利人
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的外观设计内容;2、产品的内部构造特征或者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表特征等。3、还应当注意掌握不要把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扩大到技术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