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无论辩护人是从哪方面着手进行辩护的,但可以肯定盗窃案中的累犯不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对象,在这样的状态下进行辩护,对辩护人来说也是具有挑战性的。司法机关也不会因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就免于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辩护理由切勿胡编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