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与事业组织的职工
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
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
基本工资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关于“国家规定的婚假”,我查来查去,只查到原(80)劳总薪字29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
企业职工请婚
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
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给予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
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