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干扰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有的人借钱被骗,有的人投资被骗。当人们背上巨额的债务无路可走时,最终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近年来,公安加大了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若你们遇到非法集资银行有责贷款可以向银监会投诉,若投诉成立,将依法追究银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