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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觉丧失工伤鉴定

味觉丧失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2-26 22:02:23 已帮助24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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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标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丧失劳动力分三种: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 一般一级到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力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般五级到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力。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 一般七级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力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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