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含义: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加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报核。加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
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报核。 二、具体操作情况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具有
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加工复出口; 3、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已核算清楚,能向海关如实申报; 4、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了内销征税、退运、放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 5、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天内提出; 6、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提出。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齐全、有效的进出口报关单(按《登记手册》的进出口记录顺序编列); 进出口报关单票数和相关内容应当与登记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的进出口记录一致; 4、核销核算表; 5、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过内销征税、放弃、销毁等手续的,应提供税单
复印件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6、备案后因故中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合同,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 7、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提交报关单留存联、补发联.或加盖原报关地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8、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应向海关提供遗失情况的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手册遗失证明; 9、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如排料图、线路图、配方表等。 (三)办理程序 1、报核受理 企业向海关
递交核销所需要的各项文件。海关审核后受理。 2、海关核销 海关对企业报核的
合同审核,并出具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凭海关开出的台账核销联系单到中国银行核销台账。 3、核销结案 海关凭银行开出的台账核销通知书核发加工贸易合同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