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事实上,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在形成了收养关系之后,特别是养父母,并没有随时随意解除收养关系的这种权利。而解除收养关系也并不意味着就必须要分割财产,养子女请求分割财产的,只能是该财产属于养子女和养父母共有的这一部分,既然是共有财产,那养父母和养子女自然可以均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