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行为破坏了配偶继承权产生的身份基础—合法的婚姻关系。法定继承权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这里的亲属包括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血缘、婚姻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配偶继承权的依据就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配偶身份。而一夫一妻的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正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和基础。毫无疑问,重婚行为违背了配偶身份所包含的实质内容,是对婚姻关系基础最严重的破坏。因此,当夫妻一方存在这一行为,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继承权理应受到限制甚至剥夺。
2、将重婚行为作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符合《继承法》的立法意图和道德背景。继承法属于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它必须以社会普遍认知的家庭伦理道德为其立法的背景标准和普通原则。因此,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有以普遍的伦理道德为原则来处理继承案件的先例。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待。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负有赡养义务却不履行将其遗弃,那么此时行为人丧失继承权。如果是虐待家庭成员的,情节十分严重的,行为人将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