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行
车速度规定如下: 1、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摩托车不得高于八十公里,且不得载人。但遇有
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2、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