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能否
缓刑,具体参照一下几点: 一、不同车型
犯罪基准刑期。针对不同车型
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程度,将
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自备车、营运车(出租车、货车)、大客车(含专用或非专用校车)的基准刑期,分别确定为一、二、三、四、五个月。 二、酌定
量刑情节。区分醉酒的
酒精含量、危险驾驶致人重伤的人数或造成
财产损失的金额,规定了不同的
量刑幅度;明确有吸毒后驾驶、
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驾驶、
严重超载驾驶、驾驶
无牌报废车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以及在高速公路、逆向车道
醉驾等行为的,酌定增加刑期一或二个月;有
自首、
一般立功的,减少刑期一个月。 三、明确非监禁刑的适用。规定酒精含量未达90mg/100mL,无
交通事故发生,且无从重情节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免予
刑事处罚。对于酒精含量未达110mg/100mL,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积极配合检查,有悔罪表现的,或虽然有交通事故发生,但能依法予以
赔偿的,可适用缓刑。 四、危险驾驶中出现以下10种情节不适用缓刑:1、有危险驾驶前科(三年内);2、有
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4、造成一人以上
轻伤;5、有吸毒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6、无驾驶资格驾驶
机动车辆的;7、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8、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9、严重超载驾驶的;10、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