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
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
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
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
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
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