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是原合同延续还是未
签合同,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原合同的延续,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
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
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主流的观点是未签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 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继续用工属于新的劳动关系,原最高法司法解释随着2008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失效,继续用工满一个月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
工资。山东、
北京、
深圳等地有明确规定适用这一观点。 因此,劳动
合同到期后未
续签继续用工,能否主张二倍工资,看所在省市采用那种观点,建议咨询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