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合同或条款无效受
诉讼时效的约束 2005年第九期最高法院公报第21页载万通
实业公司与
兰州商业银行
借款合同纠纷案(2004)民二终字第209号
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由奚晓明、吴庆宝、宫邦友组成,
判决书日期为2005年3月8日。奚晓明为法学博士,2004年起任最高法院副院长。 该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写道:“对
合同条款无效的认定,应当通过人
民法院或国家仲裁机关裁决确定,
当事人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两年内,向上述机关提出主张,否则将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因
上诉人万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确认合同条款无效,故其上述请求因丧失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本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主张合同/条款无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效事由之日起二年内提
起诉讼或者仲裁,否则其主张不成立。按照逻辑推理,超过法定期限后合同/条款由无效转为有效,似乎与
合同法的规定相悖。可能最高法院考虑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