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
签订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或
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通常包括
直接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损失。可得利益是
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经营性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三种主要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
买卖合同中,因
出卖人违约而造成
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承包经营、
租赁经营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因原合同出
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通常应运用三个规则:1、要适用可预见规则。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额和根据对方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例如,守约方是生产企业,那么通常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生产利润损失,而不应预见到转售利润损失。2、要适用减损规则。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衡量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的合理性,守约方的减损措施应当是可根据当时的情境可以做到且成本不能过高的措施。3、要运用损益相抵规则。当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时,其所能请求的
赔偿额应当是损失减去获益的差额。运用该规则旨在确定
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通常而言,可以损失的利益包括:标的物损毁的残余价值,因违约行为的发生本应支付而免予支付的费用,守约方本应交纳的税收。以上述三个认定规则为基础,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公式基本是: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