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综上所述,宅基地上房屋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倒塌的,村民可以申请重建,手续也比较简单,带上所需处理去村委会办就行。只要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村委会就批准盖房的申请。对于村民来说,即便是无人居住的房屋,倒塌后也应当尽快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