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效的《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地方仍然在收取停车费,这就需要每个人据理力争,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激活相应的法条,维护自己的权利。请记住一句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权利从来都是自己争取来的。
如果遇到事故车辆被扣押的期限,超过了法定的期限,那么当事人或者车辆管理人是可以选择保留好当时扣押车辆时,有关部门开具的车辆扣押凭证,同时向扣押的公安部门申请放行车辆,如果没有结果的话,那么是可以向上一级的有关部门做出申诉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