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
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
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般载客汽车: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扣6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