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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3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中的第一款第二项具体规定如下: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的评判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罪名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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