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经济往来”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但是涉及贿赂
犯罪的,
受贿方是
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方是一般主体,所以,“经济往来”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管理实施工程项目的招
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投标人为了取得投标资格而向国家工作员行贿,为投标人“量身定做”设置投标门槛,提高中标率,或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
行贿行为人为了取得工程
承包权向工程项目的
招标管理者行贿等,均应认定为“经济往来”中的贿赂行为。rr第三百八十五条 【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第三百八十九条 【
行贿罪】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r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r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