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主要有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协商和解是解决消费者纠纷最常见的形式之一,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主动向经营者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协商过程是双方反复妥协,互谅互让的过程。协商解决具有及时、便利、经济的特点。在协商中,双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解,并且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实践中,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是除了消费者自己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之外被应用最多的维权途径。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我国有关食品卫生、药品管理、价格管理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范中,都有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消费者纠纷的规定。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向经营者的上级机关部门或国家有关监督机构申诉,要求做出公正的处理。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提起仲裁的前提是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相关的仲裁协议,并且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不经过以上途径而直接提起。提起诉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