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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因此,要以稽核结果通知书为准,可以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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