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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但其中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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