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
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
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
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
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
审查起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
缓刑决定、
假释裁定的申诉,以及
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办理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