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律师,你好。我68年人今年53岁,04年9月入职百丽鞋业管理岗,17年的工龄,每三年签订一份合同,17年来陆续有三家不同的外包公司签订合同,但是工资一直由百丽鞋业发放没有间断,合同于12月31号到期,公司准备解除合同不在续签,公司现在要协商,1、是不是算无固定期限合同。2、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给予什么样的经济补偿或赔偿?3、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算不算违法解除?4、08年1月1日后新劳动法算入补偿工龄,04-08年怎么算,有补偿或赔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3款的限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限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经济赔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量;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限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按照当时有关限定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约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劳动合同法》奏效前可否有相关的限定。《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此无限定,也就是说经济赔偿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计量,即从2008年开始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