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其住院
医疗费用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
意外伤害住院报销需审批。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及以下
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第一次住院按100%执行,第二次50%,第三次及以上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1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包括住院、门诊大病、意外伤害门急诊统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