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
民法上,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
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
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
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
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选项a使用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词。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
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以上就是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