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诉讼仲裁专题 > 诉讼管辖专题 > 新民事诉讼法第257条

新民事诉讼法第257条

新民事诉讼法第257条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024-03-04 06:42:30 已帮助3558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