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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拆迁建筑补偿

兴宁拆迁建筑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3-04 05:54:58 已帮助30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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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关于临时建筑拆除是否给予补偿的问题,有关法规有明确规定。《拆迁条例》第17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时应当补偿。”《补偿条例》第24条也规定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因此,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多少,关键要看房子的批准期限。当然,临时建筑的批准期限到期时,是可以申请延期的。 《某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具体规定:“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应限制在2年以内,因特殊情况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但是,延期使用同样有一定期限,一般经申请可批准延期使用1年,到期后可再申请延期。如果最后一次延期申请未被批准,那么到期后就应该拆除。如果此时恰遇拆迁,当然不会给予补偿。 因此,拆迁部门限期拆除且不给补偿,也许正是这种情况。如果房子确实未到使用期限,那么就应当获得适当补偿,具体办法是按照建筑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而建设、安装造价的确定需由有关单位进行评估。 《补偿条例》对临时建筑的具体补偿标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补偿条例》实施后的征收实践中,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依法应予补偿而房屋征收部门不予补偿,或者对补偿款有异议,那么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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