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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应按照哪些顺序进行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应按照哪些顺序进行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而这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2024-02-27 01:04:30 已帮助30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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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应按照哪些顺序进行

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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