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遵循案件性质即
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在适用
诉讼程序上的各自的
诉讼原则和诉讼规律,又要考虑案件不同性质部分在认定事实和实体处理上是否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来决定。并不是机械地是必须等刑事结束才能进行民事的。所以要根据案件需要而定。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
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
行为能力,尚未确定
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