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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程序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3-05 06: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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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程序
田凯
问题:我一个朋友准备去办理离婚手续,所以我想问一下办理离婚所需证件都有哪些呢?离婚程序办理麻烦吗?
办理离婚所需证件为:带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处有范本,如果没有房产及孩子抚养费等争议的话,属于协议离婚,到离婚登记处就可以了,如果有争议的问题等协商好了才可以离,要么得需要到法院去判决.
韩茹
问题:朋友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但是已经过去好久了都没有消息,想要咨询一下承德律师,取保候审程序几天能走完
关于取保候审程序几天能走完这个问题:申请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应当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王嘉
问题:我前两天去听了一个有关故意杀人的案子,在那里律师上交了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所以我很想知道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关于黄XX故意杀人一案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胜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XX的二审辩护人。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首先,上诉人黄XX与被害人李XX在案发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 -其次,上诉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即被害人向上诉人索要300元毒资,上诉人当时没钱支付,表示改天再给,并称更何况被害人也还欠有上诉人一些钱,但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而发生争执。上诉人一时气不过,且由于“吸了毒后比较冲动,就拿起放在床底的铁锤敲了他(即被害人)一下”,这是案件发生的起因。但此时,并不能认定上诉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能认定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应当只是上诉人出于气愤,在毒品的刺激下,要教训一下被害人而已,即只是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因为,作为本案作案工具的铁锤,并不是上诉人为了杀害被害人而准备的,而是为了追回被传销头目王XX骗去的十几万元钱,准备和王XX打架用的,但后来因架没有打成,上诉人就把铁锤放到了床底下,上诉人根本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预谋,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结合一审法院已审理查明的上诉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当时上诉人应当是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的,上诉人怎会为了免付300元毒资而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上诉人在毒品刺激下因争吵而用并非事前准备好的铁锤敲被害人并致其死亡(死亡原因未能确定,还可能是另有它因),应该是偶然的而并非事前有预谋的伤害行为。同时,也很难理解在双方相互打斗过程中,一个吸食了毒品,并受毒品强烈刺激,导致精神状态严重恍惚而又异常兴奋的人,会在瞬间内发生从一般伤害意念到杀人故意的重大转变。因此,上诉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应当并不是出于杀人的故意。 -再次,就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李XX被打中后,就拿起旁边的烟灰缸向我砸过来,击中我的头部后掉在地上碎了,我看到他反抗,担心他打我”,“就拿起铁锤朝他的喉咙上横敲了一下,然后就连续对着他的头顶敲了两下”,“又往他胸部敲了两下”,但不能就此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这应是上诉人在毒品的刺激作用下导致行为难以自控而持续进行的伤害行为,其并没有刻意追求具体的击打部位,而是打对哪算哪,这敲打行为是随意的而不是刻意的,其目的无非只是为了达到治服对方,使上诉人自己免受打击而已,或许更符合一个人在吸食毒品后导致精神恍惚而又兴奋的状态下的心理反应。 -最后,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来看,上诉人也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根据案件材料中,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的第2点分析意见,即“无名氏(亦即被害人)颅脑的机械性损伤严重程度可以认定为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以及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第3点分析意见,即“表明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这两个结论表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并不存在致命性的情形,被害人的死亡可能另有它因,但不得而知。这种情况不应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态而实施犯罪行为所应出现的结果。即恰恰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而是在被害人存在其他致死原因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而加速其死亡而已。因为,如果上诉人当时是出于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话,那么对被害人的侵害下手必然猛、重、狠,且不会在被害人倒地后仅敲其胸部而已,被害人在上诉人持铁锤击打之下也决不会只出现“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及说明不了被害人死因的情况。试问,如果上诉人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理而手持铁锤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所受的损伤能没有致命性的吗?能说明不了死者的死因吗?这正说明了上诉人的加害行为应当只是出于一种带有随意性的伤害故意。-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性质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尚可置疑。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有意淡化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避而不谈,有失客观公允,导致在认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上出现偏差。第一,如前所述,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然而,一审判决在缺乏足够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便认定上诉人因支付毒资问题而“临时起意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影响其杀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显然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叙述:上诉人黄XX约被害人李XX一起吸食毒品后,“两人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吵,黄XX遂持铁锤敲打李XX头部和胸腹部,致使李XX死亡”。在理由部分,一审判决描述:“经查,被告人黄XX明知用铁锤敲打他人头部会造成死亡的后果,且多次供述其作案时被害人李XX反击,其很气愤,干脆把李XX杀死。”于是认定上诉人“目的明显,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所谓查明的上述事实,实际上有意淡化了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避而不谈,“干脆把李XX杀死”的描述更是上诉人从未供述过的。这样,无疑加重了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也使得在认定上诉人主观犯意上出现偏差,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有失客观公允的。在辩护人看来,这样对事实的认定,即只因为存在双方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执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未免牵强附会、主观臆断,是有失慎重的。统观全部案卷材料,始终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我们绝不能仅凭上诉人与被害人因毒资问题发生争执,以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就轻易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 -第二,公诉人提供的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已经证实,被害人受上诉人侵害,不存在致命性损伤,而是死因不明。这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一审判决无视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仅凭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及存在杀人的客观行为,缺乏充分依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不科学的,是违背法理的,对上诉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如此定性,有失慎重,实可置疑,难以使之成为铁案。 -综上,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并且只有明显的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而无明显的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 -1、一审法院在被害人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未免有失慎重,量刑过重。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检验号:F071228)证实了被害人头颅曾经遭受过机械性暴力作用,但是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同时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法尸字【2007】253号《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也证实: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而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则是在被害人死亡后的第二天,上诉人清醒之后,惊慌之下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才临时进行的(当然,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是错误的)。据此可见,被害人的死因并不明确,无法确定上诉人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即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因上诉人的侵害直接所致。因此,在被害人死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判定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至少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不应当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以坚持贯彻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是事出有因。 -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上诉人和被害人在吸食毒品后,因争吵打斗而引起悲剧的发生。我们都知道人在吸食毒品后,精神状态会出现恍惚,同时遇到刺激又会异常兴奋,而意志能力却会受到限制,导致行为往往难以自控,上诉人因被害人的回击而加深毒品刺激,在精神既恍惚又兴奋的状态下持续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然,这并不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可以理解的因素。同时,是应当指出上诉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确属违法行为,但就本案而言,其主观恶性还不是很深。此情节希望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给予重视。 -3、案发后,上诉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其供述和现场指认行为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上诉人也一度表示,希望能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一定的赔偿,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是威严的,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也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极大的情感伤害,上诉人为此也将付出极大的代价,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但法律也是公平的,上诉人理应受到公正的对待。结合案件事实,根据刑法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罪不应至死,且本案还存在尚可置疑、值得商榷之处,在量刑上更应慎之又慎。人死不能复生,人命关天,审慎为先。谨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基于“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XXX-律师2009 年 6 月 日-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投资一间公寓,卖方和开发商有协议,包租15年,我们就付全款给卖方,并签订了包租协议。后来卖方说和开发商闹矛盾,房子不能卖了,也不通知我们不能签合同,也不退款。我手里有包租协议,付款收据及凭证,我想问能用法律程序要回房款吗?
如果他已结婚又与你正式结婚,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他就构成重婚罪,应受到法律的处罚。他与你所生的孩子是他的亲生子,有扶养的义务。如果孩子生病有救治的义务,如果他不承担孩子生活和看病费用,就可通过诉讼主张你的权利,另外你已知道他是已婚男人,应与他解除你们之间的不法婚姻。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丈夫去世,婚前在上海买了一套房子,已经领取结婚证,但未办理婚宴,该房子如何分配,父母健在?是否父母能将其房子转移到名下,如果法律程序,房产如何分配?谢谢?
继承方式: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联系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后过户;有争议或无法提供继承所需材料的,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过户。继承份额:有遗嘱的,按有效遗嘱,无遗嘱的,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继承人可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多分。
王坤
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去年干活的工钱现在没有给我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讨吗?谢谢
可以 建议尽快启动法律程序 两年的诉讼时效
王坤
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朋友帮别人要账,被拘留了,定为非法拘禁罪,拘禁别人24小时,他上面有队长,他没打人,现在拘留一个月了,也没什么消息,他们老板老说走程序我想问一下,这样能判刑吗
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建议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及进展。
李想
问题:我亲戚跟着一个包工头打工做建筑,但因钢丝绳断裂被砸身亡。应该怎么办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哪里工作的?是否报警?建议致电详询。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 有购房协议,房产证已经过户,未办理土地证过户(性质为国有土地划拨),原土地证上所有权人事业单位A已经改制为民营企业B。现拆迁,动迁组不支付全部赔偿价款或让我方与B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我想走法律程序明确所有权以便于拆迁赔偿,是告单位B还是告动迁组还是两者一起告呢?
你好!1、收集证据。对方承认借款的证据。如电话录音证据、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在这个过程中,还不要和对方闹翻,否则,不利于你收集证据。2、收集完证据后,再进步的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直接拿着相关的证据起诉法院解决。或者你协商不成,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代为协商谈判,这种做法在现实操作中效果也比较明显。3、如还有其他方面的细节问题,可以随时咨询联系。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您好,有一次我朋友因为矛盾纠纷,推了对面的孕妇,当时检查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后来他们说她流产,还办了证明,我们提出的价私了,但他们不同意,已经向法院上诉,请问我朋友如果走法院程序,会收到什么刑法?
你好,是直接起诉的?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我们是未婚生两个孩子,他是当兵的想走法律程序对他当兵有影响吗
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是没有影响的。因为依据《征兵工作条例》只对以下两种情况不得征兵:(一)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一般经济执行的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不属于刑事案件。而且父母所欠的债务,应该由父母自行承担,子女没有为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只要孩子没有残疾,没有触犯刑事案件,不曾被刑事处罚,那么就不会影响当兵的政审。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盗窃案总个法律程序走完到宣判,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啊
具体时间不定,要看案件进展。盗窃案一般五六个月就可以判刑,最长也不会超过八个月。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这三个实体程序。各个机关需要严格在办案期限内完成。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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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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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个案件好几个人,要判缓都判缓,要实刑都实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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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天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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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的,符合特点情况才可以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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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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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根据对案件主次关系来判断,并非全部一样的刑罚
问题:一个案件好几个人,要判缓都判缓,要实刑都实刑吗?
司天双律师
2024-11-26 15:46:51
你可以约时间面谈,我是司律师
问题:有个人破坏公积金网络罪进去了,别人给他贷款公积金145000他到手百分之二十29000元,他有累(两三年前盗窃判6年?
王朋律师
2024-11-27 12:05:31
就是容留,引诱,介绍妇女卖淫罪
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拉皮条代聊判多久想了解:我代聊行为会被如何处罚?
司天双律师
2024-11-26 15:48:12
当然不是的,符合特点情况才可以取保
问题:无论犯什么罪都能取保吗?
包敬立律师
2024-11-23 09:34:17
尽快委托律师辩护,可以争取取保候审
问题:非法经营拘留30多天,被提到外省审查去了?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1-27 11:40:09
你好,问题解决了吗?
问题:非公受贿罪退回的赃款在公安机关。受害方如何拿回损失。?
钱威律师
2024-11-25 06:29:04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
问题:想了解,重庆采挖野生天麻被刑事拘留一般多久?
郭海滨律师
2024-11-24 07:52:35
您好!请问有无受伤的,具体情况
问题:双方持械聚欧会判多久未满18?
汪明明律师
2024-11-23 17:52:30
即使之前已经报过案且未被立案,新的情况、线索或证据出现时,都可以再次报案
问题:我们报案无数次,派出所不立案,向检察院控诉也是不立案,可以再报案吗?
孟理昕律师
2024-11-23 10:57:19
向公安申请解冻,需要提交申请书
问题:我是帮信罪前几天被法院判了缓刑我银行卡用不了?
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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