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
继承分配。 因目前我国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对
死亡抚恤金均没有明确规定,故以下笔者的分析基于应然法角度。《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关于“抚恤”的定义是:(国家或组织)对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
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以物质帮助。按字面解释,抚恤的对象应是死者家属,不仅包括死者配偶,还应当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等等;抚恤分为
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抚恤的目的是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抚恤的物质表现形式是抚恤金。因此,死亡抚恤金应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
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
精神抚慰金,其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本案原告父亲去世,对被告而言是一种精神打击,但原告也同样承受了精神痛苦,从这个层面上讲,原告作为死者的子女要求分割该笔死亡抚恤金属情理之中。 死亡抚恤金属于近亲属
共同财产,故可按均等原则进行分配,但其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
财产权,因此笔者主张在审判实践中还应将
当事人有无稳定的生活来源、当事人与死者关系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如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则可以适当多分;如一方当事人对死者不尽或少尽
赡养、
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再如当事人对死者有加害行为的,取消参与分配资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