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合同法》第52条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和其他有关
土地承包的法律政花讥羔客薏九割循公末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⑴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⑷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
承包地等的
强制性规定。对于
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
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
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
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
地上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