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 1.
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
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
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
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法律依据: 《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 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6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7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