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
刑事拘留37天内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请
批准逮捕, 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批准逮捕后将
案卷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向检察院
公诉科
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限1个月, 检察院向法院
提起公诉,法院在3个月内审理判决, 如果案情复杂,每个阶段可能延期。 1、被刑事拘留并不表示一定会被
判刑。 只要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在
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后,就可以将
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但如果
经侦查发现不构成
犯罪、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即应撤销
立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如果检察院审查,符合不
起诉条件的,也可由检察院决定不
起诉;如果经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也可由法院判决无罪。 2、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一般为十四天之内,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3、根据刑事诉讼
法规定,在对当事人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应该在30天内决定是否向检察院申请
批捕,“暂时
拘留30天”的意思是指先行将当事人拘留,根据以后的30天内的侦查情况再决定是否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否要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