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说一下
刑事拘留 45天 可
探视吗这个问题吧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诉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
拘留证》,向
被拘留的人出示,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公安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