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司法机关对
报案、举报、控告或者
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活动。立案作为
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
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
保证侦查、
起诉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
犯罪而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
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
拘留的对象是
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
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 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以上是对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