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分别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
情节严重的,予以
逮捕。 期限: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