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有很多种,列举以下跟你这个有关的:
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的公安机关
管辖。 对于由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
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
流窜作案、
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嫌疑人跨地区实施多起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分别
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
罪名的案件,或者一个
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单位对其中一种罪名具有
管辖权,即可受理立案。 至于
起诉、审判,前面的确定好后,这两个就没多大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