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被害人在
公诉案件的
诉讼活动中,其
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
立案。刑事诉讼法将单位和个人的
报案、举报的
权利和义务与被害人特有的控告权加以区分;报案、举报的
权利义务主体是一般的单位和个人,而控告权的主体是被害人或其
近亲属;报案和举报的对象是针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犯罪事实或
犯罪嫌疑人,而控告的对象是侵害其本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报案和举报是单位和个人与
犯罪作斗争的一种形式,既是权利,也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尽的社会义务,而控告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被害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第一步,对于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决定不控告、不
起诉。 2、有权申请回避。刑事诉讼
法规定:被害人作为
刑事诉讼的
当事人在法庭上对
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
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随着被害人
诉讼地位的变化,被害人能否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能否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受到
法律制裁,关系到被害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特别是当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完全一致时,被害人及其委托
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重要性就更为明显。 4、有
证据证明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被害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起诉,从而
保证了被害人可以充分、独立的行使控告权,避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有关机关懈于职守而受损害。 5、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可以就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害人发问;可以对
证人、鉴定人发问;公诉人、
辩护人出示
物证应当让被害人辨认;宣读未出庭的
证言笔录、鉴定结论等,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6、不服第
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