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需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需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此规定看起来很清楚,在现实中似乎也不太会出现当事人明知超出上诉期还提起上诉的情况,然而,如果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在上诉期届满后才可以提起上诉或者在上诉期届满后发现了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而执意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只是口头告知其应申请再审还是应“裁定驳回上诉”呢?或者,在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法院会不会就置之不理,而让当事人不知如何是好?即使排除上述个别情况,在共同诉讼中因为上诉期限的确定比较复杂,仍然有可能出现超过上诉期的一审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可能。对于这样的“上诉”,人民法院又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