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的规定,原告在第
一审刑事
自诉案件起诉时,须提供的一般证明、
证据。 1、
自诉原被告的
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有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的身份材料,比如
身份证、工作证、户口薄等。 2、所控告的
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有
证人的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名称及与原、被告的关系。 3、所诉案件自行协商的协议,或单位、
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 4、委托
代理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5、原告人系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或
监护入起诉时,应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证明或人
民法院对
指定监护人的决定书等)。 6、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无
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的
判决书,
司法鉴定、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或
病历卡)。 7、有
附带民事诉讼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诉的规定提供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