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
法规,使用伪造、
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
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一)实施了
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二)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三)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骗购外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二、哪些行为属于骗购外汇罪?(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
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
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三、骗购外汇罪的
处罚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单位骗购外汇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